释义 |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职工处理。 4、根据本市公积金缴存规定,对于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汇缴公积金。 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由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