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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释义
    

法律主观:
    


    个人退休后死亡一次性领取 养老保险 待遇个人退休后死亡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指南 办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3、《 广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办[2006]298号); 4、《关于印发 佛山 市养老、失业、 工伤 三个险种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佛 社保 [2006]40号)。 办理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可申领一次性死亡待遇。 提交材料 1、申办人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 2、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 死亡证明 ,或经公安局盖章确认的《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3、参保人本人存析或卡(附开卡业务单或存取款业务单)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 法定继承 人存析或卡(附开卡业务单或存取款业务单)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开户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4、申办人的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在每月25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 领条 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受理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定资料; 5、申办人带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核定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联系电话 保险关系所属各社保机构(具体可点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 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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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