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可以持计划生育证明或出生证明到当地的人社局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