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在分立后的税务管理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企业分立涉及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涉及到资产转让和股权交换。在税务处理方面,被分立企业需要按公允价值转让被分离资产,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此外,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得超过支付股权面值的20%。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时,成本可基于放弃的旧股成本或根据不放弃旧股的情况选择调整。 法律分析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结语 企业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并以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作为交换。在企业分立业务中,被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被分离出去的资产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对于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其中非股权支付额不得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新股的成本,或者根据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并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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