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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清理的原则具体有什么
释义
    债权清理的原则为综合清欠,已发清欠,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等,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需要准备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书面说明,并且提供相关证据。
    一、债权债务清算的公告有期限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自接到清算组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要进行申报
    财产担保债权要进行申报。
    有财产担保债权应当进行申报,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进行申报,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效额的材料;
    4、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是否重新申报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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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9 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