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中行政规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居间人有收取报酬等权利;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等义务;而委托人有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等权利;有支付报酬等义务。 一、签订居间协议后房产证要给中介吗 房产证是房屋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应亲自保管。即使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中介,也需特别谨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居间合同中,中介的作用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方并没有持有房产证原件的必要。房产证交给中介的最大风险,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中介私自卖掉,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基于此规定,实践中,房屋中介人员经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中介人员代理人的身份只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就可以证明。实践中,授权委托书造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一旦中介人员持有房产证原件,那么,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的风险就陡增了。 二、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三、居间人的义务有哪些? 居间人的义务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如实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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