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出资额与出资方式的区别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责任、权力和纳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有更大的权力直接管理公司,纳税时按个人所得税计算。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管理公司需要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纳税时按企业所得税计算。 法律分析 1、含义不同:自然人独资,标准称呼是一人有限公司,它由《公司法》规定,原则上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相分离。是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类特殊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来规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与个体工商户非常相像,但与个体户,它可以有自己的名字、招牌等。 2、承担责任不同:如果破产时所欠的钱高于公司自身的资产,无力偿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而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则把公司赔完就完,投资人没有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权力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相比,责任与风险更大,所以其权力也就更大,可以直接管理公司。而有限公司必须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来管理公司。投资人也可以更方便地撤回资金。《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纳税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与个人联系紧密,所以,其所得视同个人所得,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在含义、承担责任、权力和纳税方面存在差异。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直接管理公司,所得视同个人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而一人有限公司由自然人独资,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没有责任,管理需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交企业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责任与风险更大,权力更大,纳税方式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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