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8条第2项,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