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员工离职后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孕期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地辞退孕期女职工,也不能将她们列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否则,用人单位应向该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惩罚和赔偿的双重性质。同时,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非符合特定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和产期得到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地辞退她们,也不能将她们列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否则,用人单位应向该女职工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普通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赔偿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惩罚和赔偿的双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对于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地辞退她们,也不能将她们列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否则,用人单位应向该女职工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普通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赔偿金,这一规定体现了惩罚和赔偿的双重性质。同时,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普通裁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这一双倍计算的规定,也正体现了惩罚与赔偿的双重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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