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改变派出所的口供记录? |
释义 | 公安局录口供不可修改,即使推翻也需存档,但当事人可向警方反映补作笔录;如已作笔录侵害当事人权益,可依法推翻,公安处罚可在复议、法院审理时提出不合法性。 法律分析 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作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拓展延伸 修改派出所的口供记录程序是否可行? 修改派出所的口供记录程序可能是可行的,但具体是否可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是否存在规定允许对口供记录进行修改。其次,需要评估修改程序对司法公正和证据完整性的影响。如果修改程序能够确保口供记录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被讯问者的权益,那么修改派出所的口供记录程序可能是可行的。然而,这涉及到司法制度、法律程序以及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因此需要进行详细研究和讨论,以确定最佳方案。 结语 在公安局录的口供一般是不可修改的,即使是推翻的口供也会被存档供查询。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可以向警方反映并补作笔录。如果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可以依法推翻,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申请复议时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在法院审理时提出。修改派出所的口供记录程序可能是可行的,但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司法公正和证据完整性等因素,确保保护被讯问者权益。具体方案需进行详细研究和讨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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