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不等于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件,审判机关一般都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以下将两者简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进而依法处理该类案件。 交通事故的赔偿鉴定通常都是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怎样出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司法鉴定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结果对双方非常重要。如果一方认为结果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发起行政复议。另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推翻原来的鉴定结果。原则上,申请重新鉴定的时候应该不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