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可否用房产做担保解除保全 |
释义 | 民法典未规定房产可否做担保解除保全,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可用房屋做担保解除财产保全,但需法院裁定。诉讼保全解除条件包括申请人自愿解除或撤诉、被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担保,以及其他应解除保全情况的发生。担保应经法院审查,担保形式多为现金、实物或可靠保证人的保证书,担保须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若担保金额不足,可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可否用房产做担保解除保全 民法典对可否用房产做担保解除保全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可以用房屋做担保解除财产保全,但需要经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典对于用房产做担保解除保全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被申请人可以根据法院裁定,使用房屋作为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此外,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包括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以及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情况的发生。担保应经过法院严格审查,担保金额应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在实践中,担保一般为现金或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若担保人提供的金额不足,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措施。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或者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等情况也会导致保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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