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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怎么算
释义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为防止当事人的诉累,公示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间在不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前提下,建议延长至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十五日,这样既可以让利害关系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并及时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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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