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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地役权的主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产生时间规定为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消灭事由、权力和义务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产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结语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需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与地上权相比,地役权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权力较为有限,但地役权人需提供供役地人使用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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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