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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要名词释义 第三章 开立账户 第四章 证券买卖 第五章 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 第六章 换卡 第七章 挂失 第八章 销户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业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要名词释义 第三章 开立账户 第四章 买卖 第五章 证券权益分配及债券兑付 第六章 换卡 第七章 挂失 第八章 销户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业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证券业务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依托本行证券业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开户、交易、权益分配、资金转账等证券业务服务。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行范围内开办证券业务的营业网点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CALL CENTER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与客户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买卖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风险。建设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委托事项及账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证券相关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章程。客户在建设银行开户或开始办理相关业务,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重要名词释义 第八条 证券业务系统: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 第九条 证券卡: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客户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开户网点所在一级分行辖内开办证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机构客户须到证券账户开户网点)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CALL CENTER上办理证券交易、查询、密码修改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证券账户:建设银行为客户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客户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证券账户包括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华夏基金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证券账户。 (一)建行基金账户:用于核算由建设银行代理注册登记的客户基金账户。 (二)建行证券账户:用于核算建设银行组织发行,由建设银行代理注册登记的客户证券账户。 (三)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核算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发行并办理一级托管的客户债券账户。 (四)其他登记机构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办理由其他登记机构注册登记,只在建行证券业务系统交易或二级托管的账户。 第十一条 证券资金账户:建设银行为客户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客户资金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十二条 开户:客户在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销户: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和全部证券账户的取消。 第十四条 人工转账:客户在指定的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转账签约存款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五条 单向自动转账:客户在办理证券委托时,当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将客户证券资金账户不足部分款项自动从对应的客户本人名下转账签约存款账户划转到客户证券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记账式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售和交易的,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等。 第十七条 非交易业务:对客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交易迁入迁出、转托管等。 第十八条 红利再投资:对于开放式基金,客户将分红现金转化为同一只基金的基金单位。 第十九条 迁出迁入:客户在建设银行系统内不同一级分行之间进行委托渠道的变更。 第二十条 债券转托管:在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开立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客户在不同托管机构(包括其他二级托管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一、二级托管账户)之间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转托管:客户将持有的基金在同一基金托管账户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基金单位的转出转入手续。 第三章 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客户必须以实名申请开立账户并填写开户申请书。申请开户时,个人客户须出具本人法定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客户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19位储蓄卡。机构客户须出具有效法人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及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和被授权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开户所提供的有效证件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因资料不符、不实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合格后,建设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证券卡并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内,针对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客户只能开立惟一的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和其他证券类账户,且仅限客户本人(机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客户需要与建设银行约定证券资金账户和在同一分行辖内网点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二十七条 转账分为人工转账与单向自动转账,客户可以任选其一。客户需将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回到其对应签约存款账户时,需要客户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开户时,其签约存款账户内应有不低于规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客户开户时应设置龙卡证券卡密码。凡使用卡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卡号、密码办理的证券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对密码应负保密责任,并承担密码泄露所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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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