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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释义
    确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使用标识的目的何在;二是客观上可能产生的后果,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会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在实践中,除把握上述标准外,对二者的区分需要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进行了突出性使用。这是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的最直观的途径。如果被告将诉争标识置于商品的显著部位,或者采取放大字体、美化处理等方法使该标识明显突出,而将相关的说明性文字、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略去或置于不明显的位置,相关公众就可能认为该标识系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相反,如果被告未对标识作突出性使用,并且在使用的同时还附加了一些说明性文字,那么造成此类认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2、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善意,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美国兰哈姆法即规定商标正当使用是正当的诚实的使用,英国商标法亦规定商标正当使用应符合工商事务中的诚信原则。
    3、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商标专用权范围和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识别性就越强。换言之,当构成注册商标的符号被用于商品时,其标识意义和描述意义可能会因使用该符号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而受到影响。
    4、被告是否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及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描述性符号时,同时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就会大大降低该符号被解读为商品来源标识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使用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注在不明显的位置,而将诉争标识使用在显著部位或者通常标注商标的位置,就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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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