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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管辖如何确定
释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在我国劳动合同纠纷可以在哪投诉?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分情况确定:
    1、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都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区、县的,劳动者也可以到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市但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在外省市的,劳动者应到本市相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外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3、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外省市的,那么劳动者也应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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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