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转账支票只有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才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是不可以背书转让。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5、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九十三条 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