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职类行政行为能否申请中止 |
释义 | 一、履职类行政行为能否申请中止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职类行政行为是可以申请中止的。 2、比如: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二、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指的是什么 1、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 (1)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 (2)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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