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建议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的手续。 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人员类型: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 2、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3、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a. 中国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b. 定居在中国的; c. 有其他正当理由; 4、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