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有哪些? |
释义 |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短期自由刑是缓刑适用的基本刑种,因此现代各国普遍规定对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有的国家还对短期自由刑作了进一步分类,如现行日本刑法典将自由刑分为惩役、监禁和拘留,根据该刑法典第2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自由刑为惩役和监禁,对拘留不得适用缓刑。我国刑法也仅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自由刑为有期徒刑和拘役,因而管制不得适用缓刑。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过失犯罪的; 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 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 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 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 (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