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是多长?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期限规定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固定期限的情况。死刑复核是一项独特的程序,其期限可以长或短,具体取决于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侦查终结、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或第二审案件受理等情形的案件需要办理换押手续。最后,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和再审都设有相应的期限。然而,死刑复核程序却没有固定的期限。死刑复核是一项独特的程序,其需要的时间不仅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而且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期限可以长或短,具体取决于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二、换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三、刑事审判程序的类型 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固定的期限,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换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等情形。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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