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泉州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受理条件有哪些 在泉州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泉州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设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一、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省属医院和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福建蜂疗医院的护士执业注册,依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实施医师执业注册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卫政法〔2014〕120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