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龙岩护士执业变更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第四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9〕265号)一、注册审批权限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龙岩护士执业变更注册的申请条件 1、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可执行告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