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随意辞退员工。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是对试用期的误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单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合法的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补偿。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的理由辞退员工的,属于合法辞退,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