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能否外出打工? |
释义 | 缓刑人员更换居住地的手续及影响:缓刑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变更居住地,司法局批准后需报到新居住地。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可能导致取消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由于缓刑期间通常不允许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因此缓刑人员一般无法去外地打工。如果缓刑人员确实需要到外地打工,他们可以尝试向当地的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缓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缓刑人员的居所发生变化,他们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司法局决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缓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一、缓刑人员需要哪些手续可以更换居住地 缓刑人员更换居住地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1、行为人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 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不是一律不准去外地。首先要经过批准,擅自行动的话很有可能会取消其监外执行,然后对其进行收监。 结语 缓刑人员想要更换居住地,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另外,缓刑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擅自行动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