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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扬州住房补贴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无房职工,指夫妻双方未含国家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买房(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夫妻双方含国家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买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指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按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住房补贴标准:科级以下60平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米,正处级90平米,副局级105平米,正局级120平米。行政工勤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米,高级技师80平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统一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比例核拨。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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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