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且有两个以上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