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期限赠与合同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看法官如何判? |
释义 | 案情 刘某是刘某军与廖某某之女。2004年2月27日,刘某军与廖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集资建设的位于新田县龙泉镇大众路1号某公司2栋2单元2楼的住房一套(登记所有人为刘某军)在男方百年归寿后归女儿刘某所有继承。 同年6月23日刘某军与陈某结婚,并于2005年1月30 日生育儿子刘某峮。2012年10月15日,刘某军以上述住房作抵押,贷款人民币150 000元。2013年6月刘某军病逝,陈某、刘某峮居住在上述住房拒绝腾房。为消除上述住房的抵押关系,2017年8月,廖某某代刘某军偿还了贷款本金98534元、利息2790元。另查明,被告陈某在新田县龙泉镇七里坪村1组自建房屋一栋。 分 歧 刘某军与廖某某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女儿刘某的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出现了法定继承情况,这个附期限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该受赠房屋能否作为被继承人刘某军的遗产进行法定? 裁 判 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田县龙泉镇大众路1号某公司院内2栋2单元2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虽为刘某军,但属于刘某军与第三人廖艾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军与第三人廖艾萍均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刘某军与第三人廖艾萍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约定该财产在刘某军百年归寿后赠与给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在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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