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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安全免责条款
释义
    合同中约定的安全免责条款有效性问题及常见类型:免责条款分为全部免责、限制责任、限制请求期限和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安全免责条款若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或不合理地免除责任,则无效。
    法律分析
    一、在合同里约定安全免责条款有效吗
    1、在合同里面约定安全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是免除一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安全免责条款无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免责条款常出现的类型有哪些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结语
    在合同中约定安全免责条款时需注意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有:全部免责、限制责任、限制请求期限、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时,应谨慎考虑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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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