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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担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中的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债务保证。债务保证责任中的保证关系中连带债务人之间互为保证。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就是无论个人是否偿还债务,对其他未偿还的债务人还是履行债务责任,直到所有债务还清。因此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受到有人不还债的损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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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