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1、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2、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4、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经投标人赞同,能够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承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担任;承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当连带责任。 5、总承揽单位依法将建造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当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