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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判决房产过户税费如何交?
释义
    房房产税费是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很多房屋拥有者需要缴纳的一种费用。法院裁定过户的房产税费怎么交,房产税的缴纳是有产权所有者履行的,房产税具体指的是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3%、个人所得税1%以及手续费。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书房产要怎样过户呢?
    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二种:
    1、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
    2、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判决的罚金怎么交
    罚金有下列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适用于罪犯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3.随时追缴。
    4.强制缴纳。适用于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法院判决的罚金怎么交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院判决的罚款怎么交
    法院判刑后的罚款,应该是财产刑之一的罚金。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凭法院判决书直接过户是否可以
    凭法院判决书可以直接过户,具体如下:
    凭借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会安排执行法官,然后申请执行法官出协助申请执行通知单,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但法院执行房屋过户的裁定在性质上属于仅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非具有直接变更物权关系的形成裁定,不属于直接导致涉案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完成过户手续后才意味着产权转移。办理过户时,如对方不到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直接可以办理。
    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手续和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3、交易评估报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6、土地纳税登记簿;
    7、卖方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若为单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或到公证处公证;若为离婚的,需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财产分割协议及至今仍单身的证明;
    8、买方资料: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房屋所有权证》图纸页若为电脑打印的,需复印两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档,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免测丈费。
    房屋过户的几种方式:
    1、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通过继承的方式需要的费用比较少,主要需要的是继承的公证费,不需要缴纳各种名目的税费。因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过户是最省钱的。但是使用继承的方式进行过户也有一定的缺点,继承者需要证明双方的关系,也要花一笔不少的手续费,可能会超出原来的预算。
    2、通过买卖的方式进行过户。通过买卖进行过户是目前最方便最安全的方式,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有契税、营业税、个税等等。这种方式需要的费用也是最高的。这种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征税税率的时候需要查看过去的交易价格,如果原来的价格比较低,出手的价格比较高,那么需要交纳的费用也会越来越高。
    3、通过赠与的方式进行过户。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过户需要缴纳的费用有个税、公证费、契税等等,但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况下,需要划分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如果是直系亲属的话不需要缴纳个税,非直系亲属就需要缴纳个税。还要提醒大家,如果以继承或者赠与的方式进行过户的话,受赠人或者继承人在住满5年以后出售该套住房就可以免征个税,否则需要额外缴纳个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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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