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供吸毒场所并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若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则应立案追诉。包括:两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后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法律分析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为,若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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