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去世前公证委托卖房 |
释义 | 房子公证了没过户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公证只是对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过户材料,同时按照要求支付过户税费,因此有的人就会觉得麻烦,但在我国房屋买卖只公证而不过户的,购房者实际也是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 一、老人去世房产证更名要什么手续 1、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需要确定自己的继承权,如父母有其他合法继承的情况,需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书面书之后才能办理;如父母在世时曾经立下遗嘱,则应该按照遗嘱中的约定执行。2、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而继承人证明则需要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县(区)公安局办理。3、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4、取得了上述的证明之后,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则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自己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明,父母的死亡证、房产证等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申请办理过户手续。5、继承房产所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与咱们其他情况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一样,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而这个税费的很多税种收取都是与房屋的价格有关的,因此,需要做房屋的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这个评估报告需要提交给房管,缴纳完税费之后,就可以到房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了。 二、一方死亡房产证如何过户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在自然人死亡并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因此,若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那么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留有遗嘱将房产遗赠他人的情况下。 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夫妻任意一方均有权力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的财产,当然也就包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属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期望得到全部房产并办理过户的继承人或者是健在的一方需要同受遗赠人进行协商处理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双方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已故一方的遗嘱以及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已故的一方也同时拥有对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在这种情况下,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在这其中,现存的配偶有权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余下的房产则可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但是,同样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母亲与子女及他们的配偶要到场。父亲的哥哥姐姐及他们的子女不用到场。要带上父亲及其父母的死亡证、到场人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还有过户的房产证,相关手续如下: 1、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如办理时除母亲外的其它继承人放弃他们的继承部分并同意赠予给母亲,那就可全部房产集中到母亲名下) 2、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要求。 三、老人去世后怎样将房产过户给其子女 老人去世以后,如果名下的房产想要过户给自己的子女,那么首先子女必须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房屋过户的公证手续,然后再到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当中需要用到很多的资料,你比如说首先我们必须要到当地的派出所去办理老人户口注销的手续,并且这些资料我们一定要收好,因为将来办理过户的时候是要用到的。接着我们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然后我们要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个一般是要到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的。这个手续办理好了之后,我们就要到税务局去缴纳相应的税费,虽然是过户,但是我们所需要缴纳的税费还是挺多的,其中包含了印花税,营业税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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