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自己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