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本省 异地办理身份证 材料 申领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工作 居住证 》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 身份证 》的,由其 监护人 代为申请换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现场拍照→现场采集指纹→签字、领凭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身份证,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客观: 《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