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院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是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可分为如下类别: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5、疗养院;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8、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10、临床检验中心;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2、护理院、护理站;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14、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_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