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离婚后有些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到底好不好? |
释义 | 对于孩子来讲一定是不好的,父母双方离婚后,并不会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双方离婚时,若是协议离婚也应约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问题,之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是经诉讼离婚的,则应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父母双方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孩子并不能选择父母,更不能因父母离婚的原因就导致孩子缺少父爱或者母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探望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过分行为,如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由直接抚养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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