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故认定书开具如下: 1、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首先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各方面调查,查清事故事实。调查的方式有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还可进行检验、鉴定。对发生逃逸的,可发出协查通报;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或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或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4、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调解、起诉及期限。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