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该如何办 |
释义 |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的骚扰、威胁涉及人身安全的,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诉讼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的履行。在人身安全裁定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继续骚扰被害人、殴打、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胁迫被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离婚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不可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离婚案件中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因此申请保护令的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男女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具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 二、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因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其他理由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其近亲、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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