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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期间对方骚扰对方要怎么办
释义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的骚扰、威胁涉及人身安全的,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诉讼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的履行。在人身安全裁定有效期内,被申请人继续骚扰被害人、殴打、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胁迫被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一、遭遇家暴怎么办?如何解决家暴
    1、打110或是求救附近居民
    如果遭遇到家暴,需要逃到安全的地方拨打110或是求救附近居民。有时候小区的保安,反而显得更为奏效,也为了以后取得证人更加方便。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劝阻制止的义务,却没有主动处罚实施暴力者的义务,除非受害人进行了申请。
    2、去妇联、居委会请求帮助
    妇联、居委会会在帮助劝阻、调解。
    3、法院起诉
    搜集被施暴的证据,被打的医院证明,还有附近邻居,警察的证人证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更有利。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当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和预防家庭暴力的作用。家暴受害人可以拿起人身保护令这个法律武器,及时妥善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家暴保护令申请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保护令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保护令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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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