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盗窃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1、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2、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按照第一条中“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关于量刑的具体细化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十二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入户盗窃的; (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3)流窜盗窃作案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2)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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