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外的项目,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不能在个税中按专项附加来予以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即使在我国境内没有固定住所,但也经常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和境外所取得的个人收入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且没有固定住所的个人,只征收在我国境内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了工资、写作的稿酬收入、发明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