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判刑2年的案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2009年9月,被告人韦某与相识半个月的被害人林某某相约去游玩,韦某将林某某带至其哥哥鱼场,强行将林某某抱进屋内,实施奸淫。案件审理:吴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作好庭前准备。在庭审阶段,提出韦某与林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年龄尚小,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又由于林某某系处女,对性关系有恐惧的心理。彼此间半推半就的,与其他强奸案侵害性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要小于其他强奸案的被告,且未对林某某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等等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