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侵权场合工伤保险负责的合理性探析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人侵权场合(最典型的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除了第三人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权利人拥有实体上的选择权。这样的一种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呢?是否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过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该用于支付存在第三人侵权场合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的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工业迅猛发展导致大量工伤事故的出现,而此类工伤事故大量出现之后,企业往往难于应付,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这些工伤事故大量出现之后,单个企业往往无力负担,即便勉力承担之后也往往会沦落至破产的边缘。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职工出现工伤事故后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大量的事故出现积蓄后,不仅对职工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个严重的隐患。为了应对这样的危机,现代社会规定由所有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在出现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能得到有效的补偿,也达到有效分散企业的风险,工伤保险也正是基于这个目的才产生的。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场合,法律关于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的规定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为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于参保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本来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那么显然对于其它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在此种情况下,理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角度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谓工伤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伤原因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了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一方都负有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义务。在企业一方,其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组织劳动者学习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在劳动者一方,其负有认真学习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听从企业的指挥和管理的义务。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场合,例如在其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企业并没有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在该种情况下,企业是无能为力的,其既不能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更不能通过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劳动者损伤的原因完全在于第三人的过错。法律不能要求民事主体对自己无能为力的事情负责,这也是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此种情况下,理应由对此具有过错的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按照现代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理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之所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是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另一面也是为了惩戒侵权的人,使其能尊重别人的权利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场合,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原理,也不会损害劳动者本身的合法权益。 在证明侵权的第三人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法律才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责任。同样道理,在侵权第三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责任以利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我国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工伤职工民事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理的,有值得继续探讨的地方。 一、社会保险有哪些?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2、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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