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实际上,除法律当中另有规定的,债务纠纷跟其他大多数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虽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长达三年,但债务或债权人在知道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后,都应该及时处理。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时间与后果不一样,其次,是产生两种诉讼时效状态的情形不一样。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段,并且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除之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也不相同,具体区别如下: 1、产生诉讼时效中止是因为客观事件的发生,其情形具体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而诉讼时效中断是权利人与义务人的主观行动导致的,具体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无论是诉讼时效中止还是诉讼时效中断,二者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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