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住房的; 2.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住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发重大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