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昆山市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的职工,在政策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之后使用排异药物,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累计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按照90%的比例结算。4万元到1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按照95%的比例结算。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的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保结付95%,剩下5%个人自负。 以上是参保职工的报销比例,如果是城乡医保的参保者,仍然是以上的一些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都是按照90%的比例结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