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两年或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